壬歸
目錄
卷壹 提綱例約
壹觀四課之加臨;二察用神之生克;三傳始終;貴神吉兇;八殺吉兇;理氣類象說。
卷二 壬占易簡例約
理氣類象說;占例:求財;扣門。
卷三 謀望門
幹貴求財;成象第壹;通象第二;推類第三;引伸第四。
卷四 婚姻門
例約;幹支正象第壹;用傳變象;類神定象第三;品貌根源第四;命年關系第五;成後始終瑣象第六;古今占例第七。
卷五 農事門
例約;農圃定象;類神定象;象類約略;蠶桑象類;加臨定象;吉兇瑣象。
卷六 出行門
十三占例約;總象第壹;動靜占法第二;遲速占法第三;吉兇占法第四;水陸占法第五;陰晴風雨占法第六; 伴侶占法第七;貲本行李占法第八;投宿占法第九;啟行占法第十;見聞有疑占法第十壹;期會占法第十二;家內吉兇占法第十三。
卷七 三才門
卷之壹 提綱例約
壬之有綱,猶裘之有領;振裘者必挈其領,言壬者當提其綱。維綱雲何?曰四課也,用神也,三傳也,天官也,八煞也,如斯而已。雖然,知四課而不知加臨之變,不知四課者也;知用神而不知五氣之殊,不知用神者也;知三傳而不知制救之情,不知三傳者也;知天官為萬類之主,而不知三才之用,不知天官者也;知八煞為經緯之需,而不知制化之妙,不知八煞者也。
操而存之,是為提綱;神而明之,是在人矣。
觀四課之加臨第壹
凡日上神生日,謂之益氣。益氣者,有益於我之氣也;得之者,遇災不兇,凡事皆吉,故曰:上神生我,為益氣來扶來助。
凡日生上神,謂之脫氣者,脫耗於我之氣也;得之者,事多脫賺,得不償失,故曰:我生上神,為脫氣勞心勞力。
凡日上神克日,謂之損氣;損氣者,有損於我之氣也;晝為人損夜為鬼損;旺相猶可,囚死難當。旺相為官,而君子得之;則為官星臨身,進取求官,反以應吉。
凡日克上神,謂之制氣;制氣者,受制於我之氣也。氣為我制,則使令惟命,而惟命是從者,其先於財?故曰:我克者為財,然而得吉神旺相,方可言財;若將兇神死、內外刑戰,則為財神受傷,反主傷財。
凡日上神生辰,辰上神生日,謂之人宅相生,彼此受益。
凡日上神克辰,辰上神克日,謂之交克,人宅相傷,賓主不睦。
凡日辰皆自生其上神,謂之上脫,則彼此被上人脫賺;而上神又生天官者,則為脫上逢脫,其脫更甚,故曰:脫上逢脫多虛詐。
凡日生辰上之神,辰生日上之神,謂之交脫,主東得西失,輾轉脫財。
凡日辰上神各與日辰作合,謂之互合,或交互作合,謂之交合。惟宜和合圓成,不利解脫分散。但合中有刑有害,不可不熟審。
凡日上神墓日,謂之本身逢墓,故曰:華蓋覆日,如霧暗室,旺墓猶可,休囚更甚。
凡辰上神墓辰,謂之家宅逢墓,其家必住墓庫陰僻之地,休囚為墓,旺相為庫。
凡日加日墓之上,謂之將身投墓,有甘心就罪之象,不利有攸往,不往何災也?
凡日加辰墓之上,謂之移家就靜,有散屋與人之象,舍己以從人,甘就其侮也。
凡日辰上神各與日辰刑者,或交互刑害,則有彼此猜忌之象。
凡日辰上各見日鬼辰鬼之墓者,則主凡事不明,最為兇兆。如木日,以醜為鬼墓之類,金神克木為鬼,醜蓋金之墓神也。
凡辰加日上被日克,所欲不求而自得,財來就人,氣旺更吉。
日加辰上被辰克,屈身取侮,當自責;自取亂首,咎不在人也。
日加辰上辰生日,俯就他人求所得。
辰加日上日生辰,萬事徒勞總不成。
辰加日上辰克日,卑下犯上非美德。
日加辰上日克辰,用力於人事始成。
辰加日上辰生日,任意求謀百無失。
日加辰上日生辰,虛費心機百不成。
凡日上神旺日,最宜守舊,如木日以卯為旺神之類。
日上神為日祿,主有榮名,切不可舍此祿神而別求動用。
日上神為驛馬,君子升遷,小人身動。如子日馬在寅之類。
日上神為日德,最利進取。如甲日德在寅,支德六吉,子日德在巳。
日上神為日敗,事主敗壞,凡事皆兇。如木日敗在子,支敗六兇。
日上神為日絕,凡事結絕。如木日絕在申。
辰上見日之祿神,尊屈於卑,貴以下賤,權攝不正。
辰上見日之官星,貴人進階,常人招訟。
日辰上神互換相沖,賓主不投,人情不美,與反吟同。
四課不合,事不滿意,求謀不成。
日上神為日鬼,最為不吉。
日上魁罡,事不由己;辰上魁罡,家宅不寧。
辰上空亡,或見天空,多主戲謔。
日辰上見刑害,人情不美,凡事不宜。
凡日課為主,為尊,為人,為動,為遠,為高;辰課為彼,為卑,為地,為靜,為近,為小。
上生下則利,我生彼則不利。
凡日上神為太陽,身近恩光,最為吉利。
凡辰上見月宿,為兇神入宅。月宿,太陰也。正月起危,二月起奎,三胃,四畢,五井,六柳,七張,八翌,九角,十房,十壹箕,十二鬥,日行壹宿,遇鬥重留,見觜不用。
凡幹上有鬼,而辰克去之;辰上有鬼,而幹克去之,皆為吉占。又看為何神以定休咎。
察用神之生克第二
發用之神,主事之吉兇成敗,以旺化決之
凡用在日上兩課,為外事,主遠,主去;用在辰上兩課,為內事,主近,主來。
用起上克下,卑幼有災,事從外來,占利男子,兵利先起。
用起下賊上,尊長有危,事從內起,占利女人,兵利後應。
凡用得太歲,事在年中;用得月建,事在本月;用得旬首,事在本旬;用得節氣中立之首,事在半月之內;用得本日之幹,事在本日之內;用得氣首,事在五日之內。
用臨死,其事必止如木用而臨在午上也;發用臨敗,其事必敗;
發用臨絕,事結、人信至、病死;發用臨墓,事必隱晦。
凡用神沖日、破日、刑日、害日,則自不安穩;用神沖辰、破辰、刑辰、害辰,則家不寧靜。
若用克四課內之六親,即以言吉兇。如甲日,以土為財,四課內有土而用神寅卯克去之,則無財矣。課內本無其財,則不得言克財,六親仿此。
凡用神下臨克地,而上神又來墓用,謂之仰丘俯仇。上神即中傳,即用神之陰也。
凡用神克太歲,主歲中災;克月建,主月內災;克旬首,旬內災;克日幹,憂己身,主身動及公訟;克日支,憂妻妾卑下,及家內不安。
克占時,主心動憂驚;克行年,謀事不成;克本命,命運顛倒。
然須視其克日克年克命之神,與日果為何類。若系日鬼,則為身災;為日刑,則防刑責之災;帶驛馬天馬,則防車舟傾倒撲跌之災。帶血支血忌,則防血光之災;帶官符病符,則防詞訟疾病之災;帶天鬼月厭,則魑魅怪異火燭之災。惟為財所克,則反利求財;日祿所克,則反利幹祿;惟刑克兩字,為壬式關鍵。惟日幹、行年、本命,為己身化咎,而歲月旬,不過論其災發之歲月。
凡用神得四時旺氣者,主有喜慶;用若臨於旺氣之上,為其所克者,則主官非,旺氣所勝憂縣官也;如春占用木則為旺氣,如用土臨木,則為旺氣所勝矣;憂縣官者,縣為守土之官,古之諸侯也。氣旺當建,而有侯象,而謂之建侯也。用為建侯所勝,故有憂也。
凡用神得四時相氣,為益財。如春占火用是也。用若臨於相氣之上,受其傷克者,則主失財。蓋相氣為四時子孫,生財之神也,故主益財。子孫之氣反來傷用,主失財。相氣所勝憂錢財也。
凡用神得四時死氣者,為絕滅。如春占土用是也。用若臨於死氣之上,受其傷克者,則有喪亡之憂。蓋死氣即是四時財神,財為養命之源,而反傷用;用,事之機也,其機如彼,則無以養命矣。故曰死喪,死氣所勝憂死喪也。
凡用神得四時囚氣,囚氣者,為敗壞。如春占金用是也。用若臨於囚氣之上,受其傷克者,則有刑獄之憂。蓋因囚氣即是官鬼,官與鬼,惟獄訟首畏之。臨於其地而受其所勝,能無兇乎?囚氣所勝憂刑獄也。
凡用神得四時休氣者,為敗壞;如春占水用日也。用若臨於休氣之上,受其傷克,則有疾病之憂。蓋休氣即是四時生神,生乃生身之本,而反傷用,則生無所恃,而敗壞隨之矣,故憂病。休氣所勝憂疾病也。
故曰:旺發言官事,妻財相氣論,死言喪禍至,囚動見官刑,休來憂疾病,諸家卦備陳。若只以用神而言,而不論其所臨之地,則失之矣。乃有以日幹求五氣,而不從四時者,謬之甚也。
凡用神得相氣,為氣至,其事將來;宜占進取。用神得休氣,為氣謝,其事已往,求之無益。
凡日鬼為用,事敗憂生。若用神自臨克地,則不能為災。
凡日墓為用,凡事不發。若墓為用神下臨長生之地,則舊事再發。如甲乙日小吉為用,下臨亥水之類是也。
凡日刑發用,百事不利;日沖日破發用,雖得必失;日害發用,凡事疑阻,得不償失。
凡空亡發用,為本身空,憂喜俱不成,托人多詐,聞事不實,求脫憂,未能脫,小事出旬可望,大事終人難成。
凡日幹之同類發用,事多兄弟,用若下臨克地,則事不由己。
凡天官下生用神,為得道,得道多助,無所不宜。用神上生天官,為失道,失道者寡助,所作者違礙。
凡用神下臨克地,而天官又下克之,則為夾克,凡事逼迫,不由己身,吉不成吉,兇則大兇,如功曹臨申發用,上乘白虎之類是也。
凡用神下臨生地而天官又下生之,則為比和,吉事順美,兇則有救。如功曹臨亥發用,上乘天後之類是也。
凡地盤克用神,用神克天官,為內戰,禍患難解,事從內起。天官克用神,用神克地盤,為外戰,兇禍易解,事從外來。
凡用被下克上,乘兇將,則兇動。若末能制克用之神,可以反兇為吉。
凡用神空亡,而所謀不成,所憂易脫,其事不實,其人不來。
凡以用神與所臨之辰相因而言數目,如神後加未為用,子數九未數八,八九相因而為七十二數之類是也;若發用作空,則當別取類之上下而因之。
凡德神發用,事成兇散。
凡日辰之上見兇神惡煞,如日鬼日刑之類,而用能克去之,則吉。
明三傳始終第三
凡初傳吉,末傳兇,事主先易後難。初傳兇,末傳吉,事主先難後易。
凡占進取,而三傳漸見有氣者,則為吉。如春占,初得亥子,末得寅卯之類是也。若漸見無氣,則宜守舊。
凡占脫散,而三傳漸見無氣者,則為吉。如春占初得寅卯,末得亥子之類是也。若漸見有氣,則有事難解。
凡初傳在日前壹位,末傳在日後壹位者,謂之前引後從,主有升官遷秩之喜;引從地支者,則有遷居修宅之慶。
凡三傳不離四課者,謂之課內藏,占吉占兇,皆有成就之象,故凡病訟憂產,皆忌見也。
凡三傳與日辰互換作合,事主反覆不定,牽連不了。
凡三傳俱為日幹之生者,謂之益氣,凡占俱吉。如甲日占,三傳申子辰之類是也。
凡三傳俱為日幹所克,謂之全財,財多反為不美,如甲日占,三傳辰戌醜未之類是也。
凡三傳俱克日幹,謂之全鬼,鬼多亦為不吉,惟四課上原有制鬼之神,始可轉兇為吉。如甲日,三傳酉巳戌醜之類是也。
凡三傳俱受日幹之生者,謂之全脫,請托多虛謊,謀事多不成,憂病未得脫,幹求多費力。如甲日占,三傳寅午戌之類是也。
凡三傳與日辰互作三合,而內壹神空亡者,謂之空合,吉兇俱主不成。
凡三傳俱陽,事必顯著;三傳俱陰,事必隱秘。子寅辰午申戌為陽,醜卯巳未酉亥為陰。
凡三傳初生中,中生末,末生幹;或末生中,中生初,初生日幹者,事必轉相提攜,委曲成就,逢空亡則仍有名無實。
凡三傳未克中,中克初,初克日;或初克中,中克末,末克日幹者,則則必輾轉牽擾,遞相欺淩,事敗、求無、訟刑、病死,雖不克日,亦有其象。
凡三傳自幹上發用,傳歸支上者,必是我托人幹事;自支上發用,傳歸幹上者,必是人托我幹事。
凡初為長生,末為墓者,事主先易後難,初吉後兇;初為墓神,末為長生者,事主先難後易,初兇終吉,惟三合局有之。
凡三傳合住,沖日方動;三傳相尾相沖,合日方住。
凡三傳傳進,作事宜進,吉兇亦漸進盛;三傳傳退,作事宜退,吉兇亦漸退散。
凡三傳初末同辰,凡事宜。
凡三傳間位,事多阻隔。
凡三傳沖開課中之墓,為吉兆。然壹沖不能破二墓,不可不知。
凡三傳不在四課之上者,事必難成。
凡三傳魁罡,凡事不安,然而魁罡所指,鬼神不能為禍。
凡三傳同日為身強,同辰為客盛。
凡三傳得見日幹者,謂之三傳朝日,其吉其兇,不能逃避之象。
凡三傳見於日辰之中,謂之夾定三傳。如乙醜日幹上巳,三傳寅卯辰之類是也。凡占者皆有吉不容避,兇不可逃之象,病訟產憂產皆忌見之。
不拘日上辰上,但見壹空便為空矣。則有將得復失之象;兇不至死亡,吉亦不成大喜。
凡日辰夾住三傳,前後尚虛壹位者,謂之虛壹,則有小節不完之象。然須看虛上所得何神,與日幹果為何等親屬,兼以天官言之。假如所虛為日財,則必使錢不到;所虛為父母,必是文書欠缺之類。如丁卯日幹上申,三傳辰巳午,虛壹未字,未為丁之子孫,上乘勾陳,勾陳主田土,必是子孫田土不及之類是也。若占人年命填而實之,則又不為虛壹之類矣。
若日辰之中止有兩傳,而有壹傳透出在外,則為透關之格,須觀所透者於日幹何等親屬以斷之。若透出為兇神,兇神去矣;透為吉神,吉亦去矣。如甲子日幹上醜,三傳子亥戌,子亥二傳居日辰之中,戌則透出在外,戌為日財,上乘玄武,主有失財之事之類是也。凡得透關之格,而中傳見日,尤為緊要。
凡初見日幹之墓,中見用神之墓,而末能沖之,謂之破墓,可以吉言。
凡初有兇惡,末克去之,則吉;初有兇惡,又克其末者,必兇。
凡中見日墓,事當中止;中見日破、日沖,事必中壞;中見日害,謂之折腰,事當中阻;中見日空,謂之斷橋,事主中斷。
凡末見中傳之鬼,謂之傳中藏鬼,末為事之結果,最為緊要者也。
凡三傳俱空,則百無壹實,蓋兩傳空亡,又遇天空也。
凡三傳之中二傳遇空,只以不空者言事。如初中空,以末傳言事之類也。
凡用神,可解日辰上之兇;末傳又解發用之兇;行年可解末傳之兇。
凡末空,謂之傳入空亡,吉兇到後,皆無實際。
凡三傳互刑,則前有兇神,而無人制之,皆兇兆也。
凡自死氣傳生氣,吉;自生氣傳死氣,兇。
凡三傳所屬五行,皆當與日幹較取六親,如甲日見太乙為子孫,見大吉為妻財,見登明為父母,見從魁為官星,見太沖為兄弟之類。
凡占須以類神為主,如占失脫,則以元武為類,式中不見元武,亦當視之,以言方向色目,故曰:所筮不入仍憑類。
凡類又不宜執著,如占家宅,而白虎臨寅作鬼,當以棟梁損折斷之。若系占財,則又不當作如是觀矣。故曰:非占現類莫言之。
定貴神吉兇第四
凡占必以天官為萬類之主。如占盜賊,視元武,求財視青龍,文書視朱雀,幹貴視天乙,怪異視蛇,爭鬥視勾陳,疾病視白虎,婚姻視六合,飲食視太常,奴婢視天空,陰私視太陰,婦女視天後之類。然此特其大略也,觸類而長之,則有不可勝言者在焉。
凡類雖以發見為主,見則所求易得也,若課傳無類,亦當視其方位,以言吉兇。主其情狀,則當視其陰神,陽現其象,情歸於陰也。
凡天官所乘之神雖吉,若臨刑克之地,則亦不吉。天官所乘之神既兇,若臨受刑克之地,更兇。
故凡天乙臨刑,為患非輕。如巳為天乙,加臨寅上,寅刑巳也。天乙臨害,小事成大,如子為天乙,加臨未,子未相害,未又克子也。天乙坐獄,幹貴必辱,貴履辰戌也。貴人臨空,虛喜無功,天乙乘神加臨空地也。惟天乙臨日,謂之臨身,最吉。凡天官既兇,而又加臨死墓絕地者,更兇,最不利。如白虎兇將,臨寅為絕,臨子為死,臨醜為墓,值此則為禍更深,余兇仿此。
判八殺吉兇第五
幹有德合鬼墓,支藏破害刑沖,看其旺相空亡,定其往來生克。合乃完成,德為慶會,鬼主傷殘,墓多曖昧,破知損壞,害見侵淩,刑分強弱,沖不安寧,旺相察氣於四時,空亡主事於壹旬,往來定遠近之期,生克分父子之親。
德神臨日,凡兇化吉。發用制之,反為不吉。若遭夾克,謂之滅德。
凡德神臨於日鬼之上,又與日鬼作合,謂之德化為鬼,反吉為兇。
凡德神為空、受制、遭刑、被害,皆不能為福。如甲日用寅為日德,而寅上見巳,則為德神被害,見死墓絕者,例亦如此。
凡八殺制化,若臨陷地,則不能為禍福。
卷之二 壬占易簡例約
理氣象類說第壹
壬數學也。易以理著,蓋先天地而有,後天地而彰;數則理之所彰,而萬象寓焉。萬象者,天地之化體也。天地雖大,鹹有壹理,況化體乎?起於壹,終於十者,幹之數,天象也。起於壹,終於十二者,支之數,地之象也。擴而充之,象則彌綸於天地間,而無壹物之遺。謂非象生於數不可。
天尊地卑,天動地靜,而尊者為君,為父,卑者為臣,為子;動者為客,靜者為主。動而客者,為身為人;靜而主者,為宅為物。種種非壹,皆類也,謂非類生於象不可。是故舍數而言象,象無其本;舍象而言數,數有終窮;舍理而言數,靈敏不幾隘乎?壬以數名,而可僅以數言乎?象與類,無物不賅,而理則簡且易。此壬之所以大也。然而定理之中,又有氣焉;氣者,蓋權衡於理之圓機也。所以然者,事因有當然之理,無必然之氣;氣茍弗應,理亦宜然,象類空懸已耳。
謂非理權於氣不可。蓋氣在兩間,而身與萬物鹹位乎中,故無適而非三才之用,無往而無覆載之機也。
蓋凡氣之見乎天上者,隨四時而遞遷,曰五氣,旺相死休囚是也;見乎地者,隨吾身與應責之類,而如定十二氣,長生沐浴到胎養是也。二者之氣,取用雖殊,於理則壹;而吾身之與萬類,得氣則吉,不得氣則兇,兩言決耳。於戲,類本象分,象因類著,理以氣應,占以理求,壬占之法,盡之矣。寧不易簡乎?是故謬列占例,以昭易簡之端,引伸觸類,神而明之,存乎人矣。
占例第二
占例壹:求財
例亦夥矣,而首以財言者,何也?蓋財在庶人,則為養身親上之源;在國家則誠富強生聚之本,誰曰細務?豈遂移之?求而有占,務適宜當理,而無後災也,豈喻利雲乎哉?
求財之占,先以青龍為主,而俯仰視之,得氣無傷,則吉,否則兇。蓋龍為玉帛錢財之類將。求類於將者,法視乘神與將較,若不內外戰,則神與將和,將有喜而無憂,皆為得氣。得氣者,將得氣也,得氣則吉。吉雲者何?類能為吉於人也,吉則可求。凡內外戰,皆為不和,將則有憂而無喜,皆為無氣,無氣則兇,兇則不可妄求。然而內戰其將者,憂重;外戰其神者,憂輕。輕猶可圖,重則難望,憂雖在將,人亦不能無憂也。
類神之氣,則又在地,類神者,類將所助之神也,故凡類神所臨之地,有十二氣,而神與其地較旺衰。蓋凡下臨有氣之地,則財強。長生、冠帶、臨官、帝旺是也,謂之四吉。下臨無氣之地,則財弱,沐浴、衰、病 、死、墓、絕、胎、養是也,謂之八兇。
凡神將既和,而又下臨吉地,方成財象。財象既成,此財可求。神將不和,而又下臨兇地,財則無象。財象既無,求之何益?
神凡內戰其將者,即下臨生旺,亦非吉象。蓋生旺氣神自當之,將無與也。夫以得氣之神,內戰其將,則類將之氣益弱,其憂更重,何吉之有?
神凡下臨空地,而所空即為四吉,亦非吉象。蓋既落空,有財尚當防損,況本無財,而欲往求乎?惟神生其將,而神自作空者,尚有出旬之可望。蓋出旬則空者填實,故猶可望也。
地之十二氣,吉兇於類神者,雖各有象可按,然只吉兇兩象而已耳。分而玩之,各有其情,未可漫忽。
蓋凡長生則有生生不匱之義,求財皆吉,而將本求息之財,更相宜也。沐浴則有渙蕩消除之義,氣當其敗,無攸利也。冠帶則有莊嚴整飭之義,冠冕崢嶸之財可圖也。臨官則有顯榮利達之義,官貴公府之財,鹹所宜也。帝旺則有當時乘勢之義,財關邦國,靡不從心也。惟是日中則昃,月盈則虧,知者慮焉。若復悠泄從事,則恐坐失機宜,時不可失,悔何及矣?衰有日消月耗之義,凡財早圖,或有成機也。病則奄奄困頓,弱何如也?死則有去無來,哪有生理?望宜止也。墓則財神歸庫,遇有刑沖,庫藏秘器之財,猶可圖也。惟絕則有復生之理,自絕而復生,尚需時日,自非壹蹴之可就;而凡割絕之財,或相宜也。至夫胎養之氣,則誠微而又微,雖有幾望,誠不可過賒也。
十二氣之所攸關類神,如彼其瑣,而可漫言乎哉?是則所謂俯察,以占地理之何若也。類地之氣,雖有其征,而天心在上,正未可知。類茍得氣,則天不從人,其如天何?故雲須仰視而細察之。蓋類神之上,各有天神,神各有所乘之將,將主其事,而神司吉兇。或吉或兇,天之心也;天不可測,而推類上神將是以測之。故須仰視。蓋在天神將,臨其類神,緊關休戚,而於吾身之吉兇可否,復有攸關,所以然者,財之有無多寡,雖在類氣之得失,而求之可否,身實主之,從違緩急,在我不在龍也。法曰:陽見其象,而情歸於陰。
凡類上之神,謂之陰神而曰類陰,陰者事之主,天之心也。蓋凡陰乘吉將,氣旺扶龍,則知天心佑類,而有默扶陰益之雅。陰乘兇將,氣囚制類,則知天意劫財,而有耗分攘奪之虞。陰生日幹,及能生合日上神者,取之無咎。陰克日幹,及並刑害日上神者,妄取必有他殃。欲知殃於何事,即視類陰所乘之天官。如虎主疾病死喪,蛇主驚憂怪異,元主逃亡盜失,勾主爭訟,朱主口舌,天空欺詐之類,所謂將主其事,神司吉兇也。
類陰之氣遲遠攸關,旺相休囚,四時遞轉,惟氣在天,而天實司之,故在天神將,得以代天而司化,應則化之,所見端也。故凡陰乘四時旺氣者,吉兇之應必速;相主方來而尚未來,休為已過,囚死必遲。至空亡之氣,遲速兩端,俱無足道,是皆仰觀以測天心之苦;財與吾身,又須較量。
蓋財旺,必須身強,身弱財強,財雖滿前,無力可取。須待生旺吾身之時,方才可必。財弱身強,我誌雖雄,財猶恍惚,亦須待生旺財神之候,始可言求。對待之象,不可不知。
蓋寄幹為求者之心,上實有天,而天心未可料也,是故亦仰觀以察之。蓋凡寄幹之上,乘吉氣旺則身強,謂之無傷,傷則身弱,日陰所主者,我之情思心腹也,與日神交相生旺,或能生合日幹,則心腹可憑,懷思無疚,反身而誠,無施不可,否則切己之憂,殊可慮也。
欲知強弱於吾身者,即視日上神所乘之天官。
欲知所憂於吾身者為何事,即視日陰所乘之天官。
至夫神煞,亦須搜討,煞歷俱在,不可誣也。神煞者,天神所乘之煞也。吉兇可否之實,惟煞主之,故曰:將無神不靈,神非煞不顯。煞雲者,確實無疑之辭也。顧名思義,象自昭然。
日幹所臨,乃吾身遊行之地,凡占有動,便須視之,求財,動占也,故又當俯察以觀動之宜否。
蓋凡所臨之地,不刑不克,非敗非空,而且或相生旺,則為得氣。遊身得氣,無往非宜,否則未宜輕舉,妄動招尤,徒自苦耳。
日支之象,與財所乘之天官,乃其職事。尋類而求,洞如觀火,如太常之類為尊長,為眷屬,為武弁,類推可知也。以其所乘而求五氣,則伊人之貧富貴賤,老少晦明,無不可知,而其狀貌衣飾,亦無不可知也。例詳中黃。
辰陰所主,亦即伊人之懷司心腹,而喜忌系焉。蓋凡陰神生旺陽神者,伊人之喜,不難於從事;刑害破沖者,伊人之忌,弗克惴裁。欲知喜忌之為何人,即視其陰所乘之天官。
凡支幹為上神所制,或支幹上神為其陰神所制者,皆為有傷。傷則不能無所畏忌,故曰幹傷則有所畏而不能取,支傷則有所忌而不敢與。取與之義,全決於斯也。
遲速之應,決於三傳,傳不逢財,惟用是責。凡財神得氣無傷,而且見於三傳中者,法以次第傳之,末傳是應期。應期者,克應之期也。蓋初為發端,類見必速,而乘四時旺氣者,更速。相則稍緩,死囚休氣,亦以遲言。中為移易,類見而旺,其應亦緩。末為歸計,類見而旺,其應必遲。然若傳歸日幹之上,而或入宅臨門者,反當以速期之。是故遲中有速,速有有遲,不可不察也。
凡財不入傳,而第責龍神於間處者,則當尋視發用,蓋用者,實事機之先兆也。凡用為歲建,則從歲取期;用為月建,則從月取期;日時亦然。氣旬候首,無不皆然。所謂起歲年華問,逢蟾月裏尋雲雲者也。然以歲期者,尚當有所應之月;以月氣旬候期者,尚當有所應之日;以日期者,尚當有所應之時,而可不知乎?然而又有說焉,財弱者,宜從所言,身弱者,當以身論,分而求之,應期確矣。
數目之端,先天是責。新舊之故,孟仲季言。凡此四者,法以類神與所臨之地較之,蓋數目者,財之數目也;新舊者,財之新舊也;故不必他求,而惟類是責。地即財之著落處,故須與地相較。
甲己子午九者,先天之數目也,相因而言,乘除之定理也。財旺則相因而倍進,財相則計其所因以為數,休則計其應得之成數而不因,囚死則不惟不因,而且減其成數之半,是又先天之活法也。因法雲何?如財神之數為九,財地之數為八,八九相因,為七十二之類。類推可也。
至於財神財地各有應建之幹,計其成數而與財神財地,應得之數,合而計之,數可知也。
建幹惟日不須復建,蓋日者吾身也,財則吾之所求也,多寡有無,皆吾身氣類使然。建實吾身之氣數,自無而有,故當計及。至夫復建,第求鬼之黨救於時中,非為求財設也。所以財之數目,不在復建,年財暗財,皆所當知。年財者,行年上所見之財也。凡年上神為年所克,謂之年財。蓋即年中應得之財也。然惟乘龍得氣,旺相不空,方有是象,故曰求財視龍,旺相相逢,日年傳用,此外難同。又曰:日克青龍為財,年克青龍為尤利。蓋日與行年互相表裏,故兵占每言日年而不言命。凡龍神所建之幹,謂之暗財,而中黃反以真財目之,所謂自然而有,緊關吾身之氣數者也,何可不求?故神書雲:明無財神,而暗建為財,則亦可以求財。
至以生旺墓,皆為暗藏之財,則謬矣。何也?明莫明於旺,旺既為財,彰明較著,而可暗言藏財乎?惟庫墓兩神,暗藏之象始確。然其間又有生克制化之不齊,步移形換,而可即言暗藏乎?如甲日求財,以土為財神,青龍為類將。醜土為貴人,醜貴順,龍乘勝光,逆則龍乘傳送;未貴須龍乘神後,逆則龍乘功曹。終無土龍之時。龍非明財,而責暗藏之財於生墓中法也。責真財於初建之幹,亦非法也。 以財之生處言,則土生在申,而傳送乘龍既戰青龍,又日幹反遭類神所刑克破沖,空兇極,患莫大在焉,財生之鄉,其可恃乎?以財之旺處言,則神後乘龍,有生無戰,類將有喜而無憂。類神神後,遙生甲木,日幹無兇而有吉,且神後建甲,比旺助日,公而不私,尚可目為暗財乎?惟是財神帶敗,末免小疵。蓋神後子水也,甲與青龍鹹敗於子,因防而數防焉,則得之矣。或曰:神後在天,隨四時而觀五氣,哪可言敗?嗚呼,氣雖兩端,其利則壹,《金繩》雲:茍得其同,雖遠必合;茍失其同,雖近不親。如甲日求財,龍居水火,而見用於中,雖近不親也。蓋水即神後,火即勝光也,木敗於子,死於午,雖見用而不親,氣化圓通,妙理自出,豈可膠視乎?以財之墓處言,則土墓在辰,甲日無乘罡之龍,有是理,無是象。法曰:萬物不離生旺墓。
蓋生旺墓,五行之三合也。五行不能離三合而收化育之功,萬物化育於五行者也,能不從三合而責類乎?氣二而理壹,可膠視乎?財雖類龍,占情非壹,情類陰陽,兼求不失。蓋青龍,財帛之通類也。其余天官,辨物之分類也。通類為主,分類為賓,陽見其象,情歸於陰,故當兼求。按《金繩書》雲:求財專視青龍則失之拘,遍推尋而無所主則失之蕩,合陰陽之感通,賓主情分,庶幾得之。嗚呼,占財之法,盡乎此矣。
蓋其所求者貴人之財則兼視天乙,爐冶之財視螣蛇,文書之財視朱雀,交易之財視六合,爭訟之財視勾陳,欺紿之財視天空,疾病死喪之財視白虎,尊長之財視太常,不正之財視元武,陰私囑托之財視太陰,婦女之財視天後,至於將本求利之財,惟視青龍可耳。
此以青龍為主,將為賓,主既得氣,而賓亦無傷,所乘之財方能類應。如以文書之財而言,青龍不拘藏現,得氣無傷,而朱雀恰為發用,即非發用而居有氣之鄉,不傷日年,是能為吉於人也。朱雀之陰,不傷朱雀,是陰陽和合,文書有氣也。陰神不傷日幹,是身與類和,文書之財可取,終無他患也。若三傳遞生朱神,而朱神恰為日年之財,則眾力相扶,財必豐厚。若朱神雖能生旺日年,雖能為日年財神,而其陰神反傷日年者,其財必不可輕取之,必有他殃。欲知殃於何事,視其天官;欲知取與,分視日辰,辰傷則其人必有所忌,而不敢與;日傷則吾身必有所畏而不敢取。凡類皆當作如是觀,不獨文書之財為然也。畏忌見前,茲不重出。
約而言之,首責青龍為財將,次責明暗財神,又次責所求物類。若財將所乘之神恰作日年明暗之財,而氣旺無傷,自強無患者,求之必得,取之無患。取與之機,視四課克應之訣,決於三傳,氣旺則財大而速,囚死則財少而遲。財現則易,財藏則難。財落空亡,不惟難求,且防失耗。孟仲季關新舊,數目當問先天,易簡之道,盡乎此矣。理氣象類,寧有他哉?至於財神乘馬帶丁,最利遠動之類,皆以煞言矣。煞歷俱在,無庸贅及矣。
占例二:瑣占約雲
求財視龍,旺相相逢。日辰年用,此外難同。財神雖現,財陰須善。龍財旺方,往來誠便。
凡占求財,首視青龍者,龍為旺財之官也。龍乘旺相氣,見於日辰年用,方為入式,旺龍入式,求必遂意。故曰相逢。現於中末,應則差緩,見於閑處,遲而且難,故曰難同。相逢即是類見。日辰年用,即是類見之方。難同,即類陰神見之難同,蓋言不可同日語也。若龍不入式,而其所乘神與日生合,則亦謂之有路,有路而氣旺,所臨之地又不空傷,龍之陰且復有益於日,無損於龍,求之可得也。然須財透露旺相不空,方可必得。而惟財之陰神益日者,方堪進取,否則皆為妄求,妄以求之,反生他患。若青龍更作財神者,求之尤易。
日克青龍為財,年克青龍為尤利,故青龍若作財神者,求之尤易也。日年顧可分視乎?兵法雲日年制武利用兵者,亦此,然其間亦有遠近巨細之不齊,蓋年遠而巨,日近而少也。亦須視其所求者果屬何類,類若兇傷,總非吉象。如欲謁貴求財,而天乙處非其地,求之何益?即令得地得時,而於我卻不相投,亦無益也。
若或無財現,而遁得財幹,財幹所乘之神,與我作合,而子孫得地,無傷則易,可以往求。
龍財旺相之方,即其宜往之地,故曰求財須向龍行處,龍若休傷枉費心。
入手之期,即視財氣。凡財乘四時旺氣,則以財神墓絕之日取期,財乘四時四時休氣,則以財神生旺之日取期。
財有生旺墓之不同,不可不察,蓋旺即財神,無煩說矣,惟生墓兩神,人嘗忽過,生為財源,墓乃財庫,源宜流,庫存宜沖,兩言而盡矣。蓋源中財,疏之則流;庫中財,沖斯動矣。
財神有五,而年上不與焉,五財者,時用日辰命也。時為日財,為時下近小之財。用為日財,為開手便見之財;乘吉旺相,則取期從速,為數必多;乘吉化衰,則取期緩,為數亦少。日上見財,為就身之外財,亦為己財;辰上見財,為現成之內財,亦為彼財。內財見於日上,宜出財經商;外財見於辰上,宜入財坐賈。命上見財,為命中固有之財,取之不窮。日上神制命上為財,乃謀運生發之財,圖之最易。故曰,求財切緊視三財,日辰命上細推排。又曰,財臨辰命最可喜,二德生逢兼與比,此去求財財必多,上神與日皆堪擬。
歲月建為日財,其財必大。二馬六丁為日財,其財必遠。財作空亡,近小雖出旬可冀,求難滿望,遠大則財空可慮,到底無形也。財在歲月建上發用者,即以歲月取期,旬候日時類推可也。
財上天官,主財之類,財陰神將,休咎之根。辰上天官,與財之人,辰陰神將,喜忌之本。
蓋凡財神發用,而欲知其為何如之財,則視財上所乘之天官,財之陰神生合,則吉無不利。若財陰傷財,當防分奪。財陰克日,後必有災。欲知災於何事,則視財陰所乘之天官。辰為他人類位,故視辰上所乘之天官,未必皆吉神。
辰上天官,即其與財之人也,辰上陰神又其人之喜忌所關。若辰上神為辰陰所傷,則有所懼而不敢與。欲知懼於何事,則視辰陰所乘之天官也。
約而言之,首視青龍,次視財神,又次視類神。以及發用、日辰、年命、課體,皆所當求者也。龍神喜其生旺,忌見刑戰;日辰喜其生合,忌見刑沖;用神喜其吉旺,忌其兇衰;年命課體,喜其扶救,忌其傷殘。至於龍財用類之陰,則皆互有關節,不可忽也。
占例三:扣門占
凡以日幹為扣門之人,而視其上神,以觀其之善惡。蓋日幹主動,動者為客;日上神將有善有惡。客固不能自掩而欺人者也,故以責之。
凡以行年上神為我,而與日上之神較論休咎。行年者,吾身之年運也。日上既屬扣門之人,則年固屬我,為休為咎,相關最切。故須較論。不責辰而責年者,辰泛而行年則專也。
蓋凡日上吉旺,則為善人,而又生合年神,則必有益而無損。日上兇衰,則為兇人,而又刑克年神,則必無補而有傷。若更究其所乘之天官,所遁之天幹,則喜惡之故,與夫衣飾行狀皆可悉也。然須考諸用傳,方無遺漏。
卷之三 謀望門
幹貴求財第壹
謀望之占,種種不壹。占情物類,各有其宜。循類察情,無煩說矣。然惟勢利兩字,誠世道之所獨先,謀望之所最急者也。故又於幹貴求財,首出而致詳焉。茍能握其關鍵,悉其肯綮,則壹綱舉而萬目張,諸占自無棘手處矣。引伸觸類,其在人乎?
夫以幹言,幹亦有人,非徒幹也;以求言,求亦有人,非漫求也。人我錯陳,則對待有象,吉兇可否,當從成象間首求之矣。成象之端,先於日辰,而用傳年命則又扶救始終之通象也。
以貴言,貴有其類;以財言,財亦有類,而無氣有氣,則又克應之所必需者也。
成象第二
日動為我,辰靜為人;辰上神以之觀人,日上神爰以觀我。我往幹人,動象也,故為幹,生合則吉,而將吉氣吉者更吉。戰克則兇,而將兇氣休者更兇。相刑則不投,相沖則難合,害則有阻,破則無成。乘臨固所當詳,陰神亦須兼視(旺休以五氣言,即神將言)。
蓋辰傷則彼身正當偃蹇,安能舍己從人,若更囚死空亡,而或脫傷互見,往無益也。日傷則我事方切乖張,何暇潔身他往?若更兇空無氣,而或刑害交陳,徒自憊也。
若辰上神生合日幹,而陰制之,則其人雖有相為之心,返我畏忌而不果,未可恃也。辰陰所乘之天官,即其所畏之人,所忌之事。如陰乘太常則有父母尊長之畏,乘天後則有婦女之畏,乘六合、太陰則有兄弟姊妹之畏,乘勾陳忌爭鬥之事,乘朱雀忌口舌之事之類是也。
若辰陰生比辰陽,而與日幹作合,則彼中必有相為之人暗中撮合,可之恃也。撮合之人,亦即視之所乘之天官。
此識對待大體,理所當然,而勢所必致者也。故為成象。凡事關人我,而有對待之象者,皆當從此求之,寧惟謀望哉?蓋大體之吉兇既定,然後可求通象,以言扶救,以決始終,故用傳命年繼夫成象而遂及之也。
通象第三
休咎之幾,關於發用;轉移之妙,乃屬中傳;末為底止之鄉,式中所系;傳有出入之異,生咎攸兮。扶救雖在用傳,緊關則由年命。凡占皆當詳,所以謂之通象。
蓋發用之神乘吉氣旺,而又別無傷損,則以吉應。其所應者,當以速言,氣旺故也。囚死乘兇,而乃遂遭戰克,則以兇應,其年應者,當以遲言,氣休故也。吉則從之,兇則達之,空則靡象,吉兇無成,非所論矣。氣之衰旺,亦是五氣;用之戰克,亦是神將。
生合日支而刑傷日幹,則利在彼,害在我身。合日幹而刑傷日支,則利在我,而害在彼。害在彼者,不利有攸往;害在我者,不往何災也。
所謂休咎之機,關於發用也。用雖為吉於日,而陰遂傷用,則用神之力較微,用雖吉,未可恃也。惟用兇於日者,則反利其陰之制,卻能反吉而靡兇。用雖為吉於日,而陰遂墓空,則有中杜難行之象,事宜速圖,不可緩也,所謂轉移之方,屬中傳也。自墓傳生而末逢吉旺,則到底能成;自生傳墓,而末遇兇休,終當止息。吉於辰者,彼當其利,吉於日者,我獲其功。
凡初遞克末,而末克日幹者,用雖生幹,不可恃也。然為患於日也頗遲,見之宜速,以就用神之生。
末遞克初,初克日幹者,生雖末見,不可恃也。然其為患於日也必速,見之宜早,以避用神之克。
凡日生初傳,而初傳遞生末傳,終非所利。蓋不惟源消根斷,而且鬼在末也。
凡末遞生初,而初生日幹者,凡事有成。蓋不惟從力相扶,而且財在末也。
凡自支上發用,傳出幹上,而能生合日幹者,人有就我之心,幹之可也。自幹上發用,傳入支上,而又與之生合者,我有就彼之象,進無咎也。所謂出入之異,去就攸分也。
命主生平,年關氣運,雖其久暫不同,實為占人所獨,蓋本課傳而分視,各有專司,合命年而較求,方為切己,是故日用不可傷殘,命年最宜和好。日年交制,自啟乖違。命被辰傷,卻非我利,惟命制類,亦可言財。類制命年,當同鬼論。所謂扶救雖有三傳,緊關則由年命也。
推類第四
事涉幹求,可否雖操於象內;情關得失,吉兇更出於類中。象吉類兇,象難全恃,類亦難憑。相需並用,占法斯全。有吉無兇,主堪進取,吉兇可否,豈易言哉。
所幹者既為貴人,則所類者,天乙也。上乘吉旺,則為乘時,又履吉旺,則為得地。既乘天時,又乘地利,而與日幹生合,則貴正當權,勢誠在我。其心實能相制,其力足以從心。若貴陰兩建,又見生扶,則更全吉,反此則不宜妄求。
所求者既為財帛,則所類者青龍也。日克之神也。財神財將,既不深藏,又不內外刑戰,上下空休,而財陰兩建,又與幹生合,所望雖奢,求之可得,無他患也。反此則不宜妄求。
引伸第五
類陰得吉,宜往幹矣。幹之必有所求,求必有類。凡向貴人而有文書之權者,雖既視貴人,又當分視朱雀。有情分之求者,分視太陰;有衣帛谷粟之求者,分視太常;有恩澤婦女之求者,分視天後;所謂類將也。有珠玉之求者,視從魁。
有弓矢劍戟之求者,視傳送;有圖書傘蓋之求者,視登明;有書籍之求者,視功曹;有雁羊酒食之求者,視小吉;有墓田之求者,視大吉;有魚鹽之求者,視天罡;有犬馬之求者,視天魁勝光;所謂類神也。
視類將者,吉兇在所乘神。若神克其將,將則無權,力斯減矣。神傷日幹,將亦從而傷之,類神兇矣,非徒無益,而且有損,求之何為?視類神精神雖在天官,力量卻由氣地。天官即非兇惡,而氣與地,卻值兇休者,類神雖現,無足取也。
凡幹君王者,當視太歲之上下;幹省府者,當視月建之上下;幹尊長者,當視日德之上下。若即乘時得地,而又生合日幹,則信任必專,而恩施自厚,往幹可也。反此則有求榮得辱之患,幹之何益?
至夫吉兇諸煞,雖為克應之所必需,實因眾象而各有相能之用,未可膠視之者也。煞歷具在,無煩贅及矣。
約而言之,則不過四課定人我之情,三傳決始終之要;類神類將,指事而專求;本命行年,相參而比較;諸神煞關乎克應;精誠自可通靈,籲盡之矣。
至於明吉而遁兇,是必防其暗損;明兇而遁吉,尚有與其默益。
陰神休咎,所系非輕;氣地興衰,相關最切;生克制化之妙,易地而殊形;輕重虛實之微,騎墻而幻影:此皆占情之所易忽,而此事之所當詳者也。故於歸約之末,遂表而出焉。
卷之四 婚姻門
例約第壹
欲蔔婚姻,須分男女;既詳四課,亦視三傳。以天官察其類神,從五氣辨夫休旺。明神暗煞,皆所當求;破害刑沖,盡非吉體。品貌之分詳,根源有自;命年之互用,關系非輕。成與不成,兩言可決;得與不得,中有微機。孟仲罡加,亦關可否;始終遲速,尤貴得實;而古今占驗,則有前賢已試之成法,即心法也。
幹支正象第二
日幹之象,為陽為天,夫星是主;日支之象,為陰為地,婦位攸關。喜其互合交生,惡其明刑暗克。
若其旺相生合,而所乘者,又為貴合龍常,則姻緣之吉慶可知,投求亦易。
若果休囚刑克,而所乘者又見空元蛇虎,則彼此之乖違可慮,勉強非宜。
且陰陽之氣,不宜偏勝;而陽勝其陰者,尚有可為。
至上下之乘,不可刑戰,而內戰其外者,尤無可取。
中多阻撓,必陰神之制傷。有口無心,必明生而暗鬼。
若夫男家氣運,屬幹類;女宅根基,亦歸支上。視其天官神煞,纖毫自可畢陳。審其上下乘臨,兇吉何難立辨。
蓋惟旺相吉生,而帶吉煞者,必富貴慈祥,時臻吉慶。休囚兇克,而帶兇煞者,必衰微鄙吝,日見乖張。
用傳變象第三
以三傳之變象而言,則初男末女,亦喜相生。而媒妁居中,最宜乘吉。天空元武,帶漫戲而不情;勾虎戰刑,必姻媒而啟競。
初見兇神,末乘吉將,則必女旺而男衰;末見兇休,初逢吉旺,定屬男強而女弱。
初傳克末,必男欲計圖其女,亦知男性之過剛;末克初傳,則女氏樂有其男,亦知婦懷之匪淑。
夫男欠佳,初見虎勾;婦女不良,末乘元合。因親締眷,三合旺相以為傳;以故聯新,六合初終而生日。聯茹而乘合虎?蛇,必帶子以親,否則定為懷胎之婦女;三交而見空陰太乙,必以賤而配偶,否則必系婢仆之姻緣。末見空元,何難改日移時,斯系年庚之非實,而命頭見者同占。
終逢蛇虎,是必陰殘頹廢,定多災疾之可虞,而年上見者同斷。後合初終,有後娶先奸之象;天孤地寡,有男鰥女寡之災,未可言成。故曰“空亡若值支幹上,婚娶多為孤寡人,男占女蔔皆非吉,縱到成時也不成”。不備八專,或經已聘;反吟別責,或屬重婚;凡日上發用青龍發支,則男家有欲娶之心,反陽緩而陰急;辰上發用,天後克幹,則女家動欲嫁之念,雖欲晦而盡彰。
類神定象第四
以類神之定象而言,則龍亦為男,後亦為女。惟其所履之分,原俱喜合而忌沖,則其所乘之神,未可論刑而較克。但當即類而觀其刑休,則精神氣概,綽有成規。若以對待而責其乘臨,則可否從違,反無定見。
蓋惟龍所乘臨,既當旺相生扶,且不內外刑戰,則伊男允為男子,而乘龍葉慶,抑又何疑?
至於後得乘臨,亦不休囚空墓,且逢上下生合,則其女屬佳人,而跨鳳緣深,豈庸兩蔔?
若龍克其辰,而在女家當之,自難必其首肯。然而以順為正,固妾婦之道也,何傷乎?惟為招贅之占,則第防辰本之遭龍制,恐終紿累乎丘山。
若後克其日,而在男家得之,已難輕信人言。抑且陽制於陰,豈丈夫之利哉?無益矣。倘屬於歸之筮,是更忌。日本之被後傷,恐致禍延於舅姑。
六合為媒,長男成象,老成練達,撮合通神。旺相則年輕家富而多能,休囚則年邁身貧而鮮力。乘陰為女,陽則為男,合身扶龍,則為男氏之念;偏陰亦即是伊瓜葛。生支黨後,則向女家之心較甚;亦即是彼宗親。陰見謾語天空,必多虛而少實;下臨空亡敗絕,自貧薄而空微。
若問妝奩,惟財是類。豐因實旺,歉則空衰。最喜遁合遁生,不宜化官化鬼。
三傳天後,毋刑克休囚;天喜壹神,亦忌空亡墓絕。天空元武,總屬虛花;生氣生神,定臻實重。
官爻亦類夫星,六合原為子息。天後不宜制合,制則子息維艱。乘神不可傷官,傷則夫星欠利。
日本生辰,乃翁姑之定類;丈人嶽母,取象於生辰。天後青龍,於斯較論;休囚克害,婚皆不宜。
幹纏女宿,醜度牽女,天後妻星,貴神夫象,二神相會,為牛女之交歡,兩相恰逢,正夫妻之好合。
惟甲戊庚日神後作天後,大吉作貴人,而格為聯茹,不拘進退,皆其象也。得之者,吉無不利。
品貌根源第五
欲知女貌之妍媸,須視後乘為稟受;欲識邇來之色相,憑年上為轉移。
故凡後乘無戰,氣正當時,而又下履生旺之地,上乘生旺之天者,則其本來面目,當秀麗端正,無煩辭說矣。
惟是天命靡常,韶光日逝,年神既遂氣化而不齊,色相自隨年運而遷變,故年上將神,堪占顏色。而天官神煞,可驗吉兇。若果年神旺相不空,而無內外戰刑,則水清金白,綽有可憑;土重火紅,皆堪指責;木主清臒而柔善;魁罡急燥而粗頑;月厭鹹池,難言貴重;天空元武淫賤無疑;蛇虎爭戰而帶病符,傷殘是慮;勾朱刑害而兼謾語,唇舌滋多。此其定象也。
若以五行相配言之,則年上下,未可或遺,而生克旺休,亦當兼視。蓋水木有相生之雅,火金有克戰之嫌,木土見而脾胃欠安,金火逢而肺腸兼患。木金慮損,土水經愆,吉兇須視天後,克應詳夫神煞。害逢醜午,眸子應災;若逢卯辰,患歸手足;朱乘亥子,定麻其面;雀生寅申,須知發稀;乘四土為雀斑,臨巳午主能文。
命年關系第六
男年女命,雖各視其乘臨,以言休咎,而彼此相求,具可詳其成敗,以決疑違。
若為用度交加而無戰刑,則赤繩之系,業經前定,雖遐必成。即見異方遙合,而當旺相,則有青鳥之傳,自必易孚,既成且速。若女年克其男命,而後且克日、克官、克龍,則反居鬼空無氣之鄉者,女必傷夫。若男命克其女年,而龍更克辰、克財、克後,則復陷廢休傷害之地者,行將損婦。
成改遲速始終瑣象第七
成不成,莫相刑。以二後之與日上較言也。
凡日上神與後所乘神相刑則不成,否則宜成。兩言決之耳。蓋不惟日辰之上下,彼此不宜相刑,即後之所乘亦不宜與日上相刑,刑其日上之神,猶之乎刑日也。刑日則已不利於男,何可成也?
得不得,制其物。以幹上神能制支上神,否則異方三合之神得之,上能制支辰也。
凡日上神能制支上神,或異方三合之神加支,而制其支,則易得,否則難得。亦兩言決之耳。物雲者,支為物也。如甲子日戌加子之類。按此二法,只因支幹上下無交生互合之象,特變通而次第求之,以占成與得之可否耳。然成得兩字者,則有所指不可漫然忽過。蓋成則坦懷而無慮,故但視刑。得則著意而有為,故須求制。
至於天罡之加,則又不得已而視之,以決疑耳。非真有關於男女之休咎也。蓋孟為事始,虛則未實,故難言成。仲介事中,騎墻莫決,故亦難必。季則實為事之終,故可得而成也。
遲速之機,則觀休旺,旺相則宜速就,休囚惟利遲成。
始終之義,則視三傳,初吉末兇,則有始無終;初兇末吉,則先難後易。中兇多變,中吉無虧。
三傳俱吉,而遞生日辰者,百年可與其齊眉。龍後休囚,而傳遞克之者,二姓恐難於偕老。
古今占驗第八
婚姻為人倫之首,即關風化,更切宗祧,而百年休咎,全在於此,誠非細務也。乃古今占驗,獨不多存,其故為秘惜而不輕示人耶?抑理數元微,成法未可盡拘,正不必多存也?然而引伸觸類,取用方可不窮;而刻舟求劍,識見反多窒隘,雖多亦奚以為?
占驗壹:己酉年三月己卯日戌將辰時,男戊辰生四十二歲,女己醜年生二十壹歲,申酉空,寅卯落空。
蛇 貴 後 陰
亥 子 醜 寅 玄 合 青 後 官 己卯 玄 ⊙
朱戌 卯玄 卯 酉 未 醜 子 酉 合 ◎
合酉 辰常 酉 卯 醜 己 官 己卯 玄 ⊙
申 未 午 巳
勾 青 空 虎
男:辰命 未年
斷:占雲,此課求親不必用媒,私情業已相通矣,事在必成。但非真女耳。蓋凡占婚,以日為夫宮,辰為女位,龍則象夫,後則象女。年命相加為必成,神煞無良則淫賤。
按此占,醜作天後,加於日上,而大吉即為女命,是則婦臨夫位,男則先有其女矣。未作青龍,加於女命之上,而小吉即是男身,女之命中,則亦素有其男矣。又何必媒妁之言、父母之命而後可也?故主必成。
元合悉為不正,而乃婦位全逢,女年之上復見本命鹹池,是以知其非真女也。況門戶相加,而傳又見之,私通往復,寧止壹次哉?婚雖必成,亦可恥矣。
占驗二:己醜年四月癸酉日酉將戌時占婚姻,戌亥空,酉戌落空。
蛇 朱 合 勾
辰 巳 午 未 勾 青 常 玄 官 辛未 勾
貴卯 申青 未 申 亥 子 財 庚午 合
後寅 酉空 申 酉 子 癸 財 己巳 朱
醜 子 亥 戌
陰 玄 常 虎
占雲,婚必成,後必有訟。助夫益子,自可齊眉,財官旺相,夫妻安享者也。媒亦得力,當為女家之親。女必清白修長,出身微賤。
蓋幹支上下,金水相生,故主必成。天網之局,末助初鬼,故主有訟。幹為夫,支為婦,幹乘儀祿,支乘長生,故主齊眉安享。
初為男,末為女,末生初,故主助夫。日上遁甲為子,而辰上遁壬生甲,故主益子。
法以六合為媒,而藏則視中傳,中見勝光,與妻財同類,故為女家之親。火生初傳男未之上,故主得力。
即以納音為媒而責之,則癸酉納音金,而與支辰同類,當為女家親也。金生水,亦主得力。
女必清白修長者,亦以支上言之也。蓋凡女命得實,則從年上言其色相。後之所乘,觀其本來面目。則第從辰上觀之可耳。出身微賤,以後乘鹹池,辰上得元陰也。官鬼兩見而相刑,斯其再醮者乎?訟端之所起,亦當在是矣。果為前夫之弟所訟。驗甚,確甚。
凡以納音為媒位者,當分陰陽。癸酉為陰金,法當責酉為媒位,而其上神何如,故此占取申也。
占驗三:五月甲戌日未將卯時,婦人三十五歲占。申酉空,子醜落空。
勾 合 朱 蛇
酉 戌 亥 子 虎 後 合 虎 兄 戊寅 後
青申 醜貴 午 寅 戌 午 子 壬午 虎
空未 寅後 寅 戌 午 甲 財 甲戌 合
午 巳 辰 卯
虎 常 玄 陰
女:命年戌
占雲,汝有二夫,正夫不告而去,偏夫已入賊中,音信不通,今求改適,鄰仆作媒,必有新喜,請成之。
蓋陰不備者,必是二陽而壹陰,故主不貞而有二夫。法以青龍為夫,乘申遙克其日而空,龍又乘馬,見於天關之上,象為逃亡,故主不告而去。青龍之陰為偏夫,乃蛇乘子則有陰私蔽匿,盜賊纏繞之象,再傳而子上得辰,辰上乘元武賊盜之將,自旺投墓,故曰入黨。
課變炎上,在夏當旺為新,三傳合歡則為喜,故曰新喜。法以六合為媒,乘戌,故主奴仆。
即以納音為媒言之,甲戌納音屬火,當取午為媒位,午上河魁亦恰為奴仆。支幹同在傳,為鄰近,故雲鄰仆。其婦三十五歲,行年戌上功曹,為天後,以休氣而轉旺氣,故當再嫁。天後在支發用,則再嫁之念,出諸本身,非他人求之而然也。後生日上,故曰必成。
占驗四:七月癸巳日巳將寅時,男五十二歲,午未空,酉戌落空。
月將:巳將 甲申旬 午未空
青 空 虎 常
申 酉 戌 亥 常 青 勾 蛇 父 甲申 青
勾未 子玄 亥 申 未 辰 兄 丁亥 常
合午 醜陰 申 巳 辰 癸 子 庚寅 後
巳 辰 卯 寅
朱 蛇 貴 後
占雲,五十二歲,又作新郎,今日方出墓尋生,姻事必就。所議者年富、清白、修操,力能助夫。又能生子,女中丈夫也。獨是過門不久,尊堂服動,必有內艱之丁矣。其女必善書算,持家有方,可享遐福,二子送終。成親之後,便當生喜。
蓋日上逢墓,從前自必昏滯,長生發用,故言出墓尋生。婚姻之占法,以支辰為妻位,上見長生當旺,又是儀神,故年富貌美而有丈夫之氣概也。生幹,故助夫。遞生二子,故有子。必成,亦以相生乘旺也。
長生又為父母,而中傳亥水,乘丁暗害,見於辰陰,故丁內艱。長生又為學堂之神,故善書算。申金又臨長生之上,故持家有方,可享遐福也。子爻兩現,故主二子.末見,故能送終,子在丁上,故成親之後便當坐喜。
占驗五:辛亥日,寅卯空,戌亥落空。
青 勾 合 朱
醜 寅 卯 辰 合 後 勾 貴 父 丁未 後
空子 巳蛇 卯 未 寅 午 財 卯 合 ◎
虎亥 午貴 未 亥 午 辛 子 辛亥 虎 ⊙
戌 酉 申 未
常 玄 陰 後
占雲,姻事必成,但嫌不旺夫家,偏旺母家,八年之後,妻必改嫁,非吉象也。
蓋幹支之上,午未作合,故主必成。凡天後發用,而三傳自合成局者,謂三陰自旺,得天後臨支,支系母家,故主偏旺母家。後之所乘,明生暗鬼,而三傳木局,又生起幹上之鬼以克幹,故不旺夫家。
未數八,八年之後,丁動而中空橋斷,卯即辛之妻星,其象若此,尚可成乎? 婚姻之占,關系甚大,其可忽乎?
卷之五 農事門
農桑例約第壹
日用常行,所需於占者,蓋亦夥矣。何遂以農桑冠之?蓋民為邦本,而其所以安民者,衣與食也。是故天子有籍田之耕,夫人有蠶桑之役,黎民不饑不寒,而後可以言教,是則瑣占之所以首農桑也。
農桑定象第二
同農圃之占,以日為農人,農人者,身其小天,剛健不息,故以幹類之。以辰為田圃者,承天載物,柔順無疆,故以支類之。而其所以吉兇於農人田圃者,天也。故即視其上神休旺生死、刑害空破,以言吉兇也。蓋日幹不受上神傷,則農人清吉;日支不受上神傷,則田圃茂盛。
日辰之上,互相生合而不破害刑空,則收獲豐盈,惠施實受。若發用之神更能生旺其類,則所望之類必有收成,而太歲行年上神復見生扶者,類收必倍。類貴入傳,氣宜生旺。又須得地,
不可空傷。類陰傷類,樹藝徒勞。陰傷日年,類及殃咎。凡用生其類,而遂傷幹者,亦非農圃之所攸利也。
至夫早晚之占,則在三傳,凡發用乘吉,而生旺其類,或類現於用,而與辰上無傷,則利於早。中則利中,末則利末也。
水陸之占,則在日辰,日吉宜陸,從陽也;辰吉宜水,從陰也。是皆農占圃占之在略也。
類神定象第三
凡以登明神後為稻者,水谷也。稻非水無以生成,故以水類之。故凡水神乘吉量相,與辰上神生合,不與日幹太歲上神往來相傷者,宜稻也。登明宜粳,神後宜糯者,糯大而陽,粳陰而小,各從其類也。俗呼糯為大米,粳為小米者,義蓋本此。
寅卯者,草木之類神也。草其本而木其性者,五谷之屬也。故以功曹太沖類之,故凡用見木神,乘吉旺相,與辰上神生合,不與日年太歲上神往來相傷者,五谷之屬皆所宜也。蓋惟草而似木者,功曹主之;草而終草者,太沖主之;木陽而草陰,性使然也。
巳午者,火之類神也。其性上炎,其象為陸,黍與豆宜於高原,而不宜於淤下者,故以太乙
勝光類之,故凡用神見火神,乘吉旺相,與辰上神生合,不與日年太歲上神往來相傷者,黍豆之屬,皆所宜也。然而顏色高下,各有其宜,惡可無辨?蓋黍之高出者,曰粱,其色多赤,勝光純火而赤,應以主之。黍之低者,曰粟,其色多黃,太乙火土而黃,應以惟豆亦有黃赤之不同,其所應主者,可以思矣。觸類而長,寧惟黍雲乎哉?
申酉者,金之類神也。其性從革,故序為秋,二麥者,生於秋而成於夏者也。秋收也,收四時之金氣,利金石之磋磨,故以傳送從魁類之。故凡用見金神,乘吉旺相,與辰上神生合,不與日年上神往來相傷者,二麥之所宜也。大麥小麥,陽大而陰小也。
辰戌醜未,土之神類也。萬物資生,而承天柔順,故曰稼穡,稼穡之所賅者,不壹而足,故 百谷之屬,鹹以土神類之,故凡用見土神,乘吉旺相,與辰上神生合,不與日年太歲上神往來 相傷者,百谷皆所宜也。然四土之中,惟大吉更吉,故又名之曰田。即以大吉為田郎者,醜有 田象,從其類也。是皆農占圃占之種類也。
雖然,理有經常,占須通變,執而求之,反滋謬誤,是故凡欲占其歲宜何類為植者,則以發用所現之類而言,吉則從之,兇則違之,不惟旱澇而耕者,良農也。若果為兇將,廢耕乎?故凡用兇於類,而不傷辰,或即傷辰,而中末有救,及日年太歲上神,或有救制,而能扶生辰日上者,但當逐類求之,現與不現,非所論也。
若農圃之念,業有所主,而欲占其所主之類,宜與不宜也,亦第取類而俯仰視之可也。凡類既得地,旺相不空,類上神將,又不與類刑戰而與辰上神生合,不與日年太歲上神往來相傷者,用之可也。至必入傳者,若仍以類為嫌,則反謬矣。
類上神將即是類之陰神。
象類約略第四
約而言之,日為農人,辰為畎畝,辰上神將為所樹藝之物,日上神將為所仰望之天。發用者,求類之端也;行年者,幹求之柄;太歲者,萬物之主客也:故皆視其上神而較言之。惟用既以所乘為類,而亦視其上神也,用之陰神與有責焉。
故凡日上乘吉生幹,則農人清吉,而旺相生合者更吉,乘兇克幹則農人災否,而休囚兇克者更兇。辰上吉旺生支,則田園茂盛,休囚相克則地土荒蕪。日生辰上則發繁而工倍,辰生日則費少而功多。日上兇死而克辰上,則栽培灌溉未必及時,辰上吉生而克日上,則時屆收成終歸虛花。
類貴入傳,莫教休死,又宜得地,不可落空。若為取類之占,則不必拘其藏現,而惟旺相不空者必佳。若果原無所主,則方以用神為類,而惟用生支神者可與。
水陸決於幹支,早晚視夫初末。三傳乘吉遞生,而生日辰及生日辰上神者,農牧而無他患。
三傳乘兇遞克,而克日辰及克日辰上神者,歉獲而有後殃。
類與用神雖逢生旺,而陰神生克幹支者,即收獲無虞,當防災疫。用神與類雖覺平常,而陰神吉生支幹者,即栽培勞費,實利堪收。式觀大象,年屬占人,所以日年用類,最忌刑傷;吉兇由神,克應由煞,凡神煞天官,利於和好。
農桑雖微,畢竟有關民命,象占非易,必須恃用周詳,擴而充之,無不皆然。倘有三反,不為無益者也。
蠶桑象類第五
凡以午為蠶命,午為木之子孫,夏之旺神也。午於神為勝光,故其字從先,兩其先者,歲必兩收,蟲其象也。其又以蠶取義者,午卦為離,為先天乾位,從天從先,象雖不同,義則壹也。
是故時維清明,蠶即露種而有生焉。至於谷雨,則普天之下皆其初眠時也。時維夏至,則皆眠竟而恣食焉。至於小滿,則普天之下,皆其結繭時也。是則午之所謂蠶命而為夏之王神,木之子孫也。
凡以未為桑者,午與未合,木之庫也。惟庫則子孫取之為寄,惟合則子孫食之無傷,未旺於夏,而木火之功,相與告成,是則未之所以為桑也。
蓋蠶為繭也,雖曰成功而告老,實即脫化而營胎,是則寅之所以類繭也。
凡以卯為絲者,卯木本於午為沐浴。沐浴者,絲之象也。浴蠶於湯,而後絲出焉,是則卯之所以為繭也。
凡以辰為薄者,辰於午為冠帶。冠帶者,成人之具也。辰於春為季,中本墓,墓閉藏之所也,蠶必藏焉,而後登之於薄,登薄而繭,成長之象也。辰於象類,則又為山,故俗呼為薄為山,是辰之所以類薄也。
凡以巳為筐者,巳之於午,為臨官,而比旺,比輔也,下順從也,下比其類,以藏火為能,蠶之為性,以要寒為急,故巳火可以筐蠶。是則巳之所以類筐也。
凡以申為綿者,申於午為病,於寅為破,蓋繭之為利於人也,絲與綿耳,繅而得絲,破之則僅可得綿,蠶所病也,所破也,病於繭而破於繭,是則申之所以類綿也。
凡以酉為僵者,午死於酉,而金有剛強之義,故曰其生也柔弱,其死也剛強。
戌為黃者,午墓於戌,黃其色也。
亥為厄絕者,午火絕於亥也。
子為鼠耗者,即沖且克,午火受傷,鼠其象也。
醜為眠化者,醜午脫害,脫所以當眠而身有變動之嫌也,化也者,變之謂也。
加臨定象第六
故凡蠶桑之占,首以午為蠶之類位,而仰觀焉。仰觀者,觀夫午上之神,以言吉兇。蓋功曹
加午則乘帶俱吉,則繭收必倍多。太沖加午,而乘帶俱吉,則絲獲必多。天罡加午,而乘帶俱吉,則登薄者成。太乙加午,而乘帶俱吉,則上筐無恙。小吉加午,而乘帶俱吉,則桑與蠶宜,自無他患。傳送加午,而乘帶俱吉,則金為火制,收必多綿。惟勝光加午,而乘帶俱吉,則二火有比旺之能,蠶之順利,不待言矣。蓋仰觀之神,即為類之所天,所以當責。
至於從魁之僵,天魁之黃,登明之死絕,神後之鼠耗,大吉之眠化,則皆不利於蠶,而非蠶命上之可或見者也。若既見於蠶命之上,而乘帶復兇,則為災更甚。
然而諸凡吉類,雖在午上之所加臨,而類上所得之神,又須逐類分責。蓋凡旺相乘吉,而無內外刑戰,則此類當以吉言,上下克制,而休囚空亡,則此類當從兇論。
吉兇瑣象第七
凡宅主年命之上,得見財神財星,相生旺相,蠶收必倍。而惟蠶臨年上,與蠶更相關切。必須彼此生合,旺相有氣,方為全吉。
大抵蠶傷姑辰,則蠶不利人,而蠶上更乘兇神兇將兇煞,蠶必無收,不可為也。姑傷其蠶, 則人不利蠶,而蠶上更乘吉神吉將吉煞者,蠶收可望,但當擇其吉於蠶者而用之可也。
至夫蠶室,歲各有方,法以姑年加歲,而惟寅申午未之下,姑為吉方。四者之中,擇其最便而無沖犯者,居之可也。
遲早之法,則視三傳,凡初傳吉旺而生合蠶命上者,宜早;中吉宜中,末吉宜晚也。
眠起吉兇,亦從傳中次第求之。蓋惟初傳吉旺,則頭眠起必齊,中主二眠,末主三眠,惟吳中獨有四眠之蠶,謂之大眠。大眠之候,亦即視夫末傳可也。
諸書不以四課為言者,指事而占,但須責類,無他求以亂指視耳。豈有置大象於不用,而竟抹煞幹支對待之體哉?日為人,辰為物,不然,何可棄也。但觀農人之於田畝種類,可類推矣。
卷之六 出行門
十三占例約第壹
出行何以有占也?蓋行藏顯晦,壹身之休咎所關,水陸舟車,千裏之吉兇攸系。前知之則易為趨避,易視之則難以提防,孰謂出行也,而可無占乎?至夫望雲之嘆,誰則無之?所以家內吉兇,鹹須歸附,必如是也。而後促裝就道,跋履山川,庶幾可以無悔乎?
類象第二
凡以日幹為行者之身,而視其上神,以言休咎;以日支為所往之地,而視其上神,以言吉兇。
蓋凡日上無傷乘吉不戰,而氣又當時,日支陰神又不兇傷於日,則此身之迪吉可知,反此則有兇災,不宜妄動。
凡日上空亡,而無氣無沖,則欲行未必。日上官鬼而兼刑帶害,則阻滯難行,其所以阻滯者,視其所乘之天官可知也。如鬼乘天乙,氣更休囚,必因貴人神鬼而有阻滯,鬼乘蛇雀,又帶官符,必因口舌公訟、纏繞憂疑而有阻滯。鬼乘勾陳,又帶刑煞,必因田上爭鬥勾擾牽連而有阻滯。鬼乘白虎,又帶喪門、吊客、死符、病符,必因死喪疾病而有阻滯。鬼乘元武,又帶盜耗,必因盜失而有阻滯。鬼乘天空,又帶亡劫,必因逃亡、走失、欺紿、脫騙而有阻滯之類是也。類而推之,空亡之故,可以思矣。若用見子孫乘旺,既不為下所傷,而又上乘吉將,則是發用之神,力能制鬼而生財,日上雖有官鬼阻滯之嫌,仍可行矣。
蓋凡日上之鬼,休則難動,鬼纏身也。旺則難當,鬼禁日也。若鬼在日上發用,而又上乘兇將者,是更不宜輕動。見在日上,已自難當,況又發用乎?若旺鬼乘吉,而又用自日發,則仕宦之行,反為吉占,未可概以兇言也。
凡日上神乘吉旺相,能制支上之神,而支上亦復旺相乘吉,則是我之財神,見於彼也,往則必吉。若反兇作鬼,帶煞披刑,氣又囚死,則是我之鬼賊,見於彼地,往則必兇,其所以兇於我者,則亦視之所乘所帶可知也。
凡日幹遊行之方,亦宜兼視。蓋天上日幹,身所動也;所臨之地,身所止也,吉兇休咎,鹹有攸關,安得無問?故當兼視。
凡日幹病死墓絕之地,亦不可前往,往則多兇。惟地既生旺不空,而神將之吉者,方可往也。又須兼以日上神與方神較論,假如今日幹之上,四土為神,木臨之地,不可往也。惟火所臨方,則為大利。火生土也。水臨亦利,土克水也。金臨之方,則無攸利,為所脫也。若所利之方,將吉氣旺,又能生合日幹年命者,則更利也,他方仿此。
然凡出行有占,須首辨欲行者,果為何等人,其人所司何事,而後即其內外喜忌言之,方可無失。漫以求之,占無應也。即如日上空亡,所主者何,未可必耳。若為九流技藝之人,空手求財之事,空非所忌,亦須將得吉氣旺,乃往利耳。若為攜本經商,則不惟不能行,行且有損。蓋行商之占法,以日為外類,外空而占,則奔走徒勞,我空而兇,則資財可慮。視天官,則所以空者,可縷指矣。又如日上鬼,所主者鬼纏身,鬼禁日耳。若為求官問祿之人、功名科舉之事,反所喜也。蓋功名之占法,以官鬼為主,官臨其身,旺相乘吉,既不內外戰刑,而用傳年命又不相傷,太歲月建又得生扶,而上神又不往來相克,則無官者,當有得官之慶。有官者,定膺遷推之利,榮何如之?若無氣空克,即令求官,亦不可往,而常人得人,在所必忌,何可漫言而無分辨。
占法動靜第三
凡欲出行,而欲占其能行與否,則又有動靜之義,故以動靜占之,蓋動則能行,靜則未能也。
蓋凡關墓臨幹,身則難動。關有阻格之義,墓有斂藏之義,皆靜象也,所以難動。若年上神,力能沖關破墓,則可仍以動言,否則須待沖關破墓月日,方能動也。
凡日上空亡,亦主難動,若用傳年命,見有沖神,亦當以動言之。蓋空逢其沖,空者反實,故可動也。然惟旺空逢沖,方有其象,若空帶休囚,沖無益矣。
凡日幹天官入廟者,雖非空亡關墓,亦難以動言。蓋神將同體,變化無端,故難言動。惟二馬乘旺發用,又無縛足戀廄之類,動斯確矣。
凡魁罡臨日,則有萬不獲己之動,乘吉帶旺,則以吉言而為速;乘兇囚死,則以兇論,而為遲;披刑帶煞而有氣,則當亦以速言。
故曰,旺如乘車得馬,可以掣電而追風。
遲速占法第四
凡占出行,而欲以遲速言,則惟較視日用,日為行者之身,用乃征行之始也。
蓋凡課傳皆陽,事必顯而多功,其動必速;課傳俱陰,事必陰私而多晦,其動必遲。故曰,
日陽而用陰,則當速中之遲;日陰而用陽,則當遲中之速。若日上陽旺而用陰休墓,則雖動復止;日上陰休,而用神旺,則雖遲必行。
凡用陽而傳陰,當防中道之阻,用陰而傳陽,則必履坦無虞,中為發用之陰神,所關於行色者,非淺鮮也。
凡用為子孫,而刑克日上,則當有伴侶相傷之應;用為父母,而刑克日上,則當有尊長相促之征;用為兄弟,宜切朋友;見妻財,情關妻妾;方以類聚,物以群分,惟用帶丁馬,旺相不空,不受下克者,動尤速也。
吉兇占法第五
凡占出行,又知其吉兇何若者,則首視日上,日上為行者之身也。次觀辰上,辰上所往之地也。又次視用傳,初中末,有道路閱歷之象也。又次視年命,命為固有,年主流行,而為行者之身,所獨有也。凡見有日鬼而乘兇帶殺,則各有所主之事,各有所應之時,各有所見之處可按也。
其所吉於行者,惟祿馬、生氣、日德、天喜之類,附吉乘旺,而無損傷則其行也,即非因喜而動,將來必有喜慶之事,隨所遇而自見者也。
其所兇於行者,則為鬼,以所乘帶及五氣言之。
蓋凡鬼乘天乙,則主官司神鬼之兇,日旺為官,夜休為鬼,分以乘之,方無去也。鬼乘蛇,則主驚疑怪異,盜賊火光;鬼乘朱,則主鼠雀紛爭,是非口舌;鬼乘合,則牙儈媒保,欺隱奸私;乘勾,主勾惹牽連,爭鬥訟獄;乘龍,主子孫財帛,虧折損傷;乘空,則主小人仆隸,誕妄欺淩;乘虎,則道路兇惡,疾病兵喪;乘常,主飲食筵會,參商嫌隙;乘元,主盜賊匪類,劫耗遺亡;乘陰,主陰私婦女,奸謀蔽匿;乘後,婦人女子,穢汙貪淫。
以煞而言,則凡五符為鬼者,必有口舌公訟;往亡為鬼魅者,必將身不生還;車坑為鬼者,有車馬舟輯之憂;飛廉為鬼者,防破敗損失之患;空亡為鬼者,脫誑可慮;劫煞為鬼,劫奪堪虞。鬼墓則昏蒙多阻;鬼關則隔礙難通;天刑則小人有憂敗之嫌,君子亦剝官奪祿;鬼帶鹹池,奸淫沈溺;鬼披刑害,破祖傷殘。引而伸之,觸類而長之,則庶幾乎百煞之用,其有當乎。
水陸占法第六
凡占出行,而欲知其出行水陸之所宜者,則以日辰為主,而分言之,吉則從之,兇則違之。
凡以日幹為陸,視其上神,以言休咎。日幹之象,為天為陽,陸之位也。
日支為水,視其上神,以言吉兇。日支之象,為地為陰,水之位也。故凡幹上之神,乘吉生幹,氣又旺相,則陸路自可從行,乘兇克日,氣又囚死,則陸行匪吉。
支上之神,乘吉生支,氣又復旺相,則水路允宜從往。若乘兇克支,或更克日,氣又囚死,則水行必兇,若水陸俱吉,則惟擇其最旺,而無損傷者從之。
凡陸行則不能不需車馬,水行則不能不需舟楫。太沖者,車馬舟楫之類神也,然須分視不謬耳。
蓋太沖臨水,象則舟楫。臨土,象則車馬。旺相則堅固而寬容,休囚則破毀而疲陋。惟乘龍合,而出於支幹之端,更無刑戰,則水陸皆堪遄往。若載元蛇,而見於日辰之上,則水陸皆不堪從。即乘辰合,則象為減下,沈溺堪虞。卯帶車坑,則象為折輪,傾危可慮。上見魁罡,則舟車定多阻隔。更乘月厭,則道路時有憂驚。卯作隔神,寧無阻滯?卯逢夾克,必有損傷。卯上空亡,水則無憂,陸防傾陷。
凡舟行之時,萬壹有損,而欲占其損於何所。亟為衣枷計者,則當專視天罡,而以所加孟仲季言之。加孟則所損在頭,仲中季尾。蓋孟仲季有首尾之象,而與太沖相害者,天罡也,即以相害者占其所以害,故無失也。
陰晴風雨占法第七
凡占出行,而欲占其途次之陰晴風雨何若者?則以三傳之陰陽為主,以言時地之克應。蓋陰陽亦晴雨之機,三傳開道路之象,而初中末即其時與地也。
故凡傳得純陽,則主晴朗,而木旺乘陽者多風。傳得純陰,則主陰晦,而金旺乘陰者多雨。
水神旺則雖陽亦雨,火神旺則雖陰亦晴。陽勝於陰,而乘朱蛇,又帶晴殺,其晴必久。陰勝於陽,而乘後元,又帶雨煞者,其雨必長。是則陰晴風雨之大象也。
若分視其時與地,則初傳見者,應在始發;中傳見者,應在中途;末傳見者,應在末路。擴而充之,則辰上見者,應在彼地;日上見者,應在欲行未行之時;而時序之標準,即以三傳之十二辰次之,是則所謂時與地也。
伴侶占法第八
凡欲出行,而欲知其將來有無伴侶,及伴侶何若者,則以子孫為主,而亦以三傳言其時地。
責三傳者,以道路言也。責子孫者,制克生財,緩急可恃也。兄弟之爻乃居然伴侶,而不責及者,兄弟有其本責,分財之象,職有合夥經營,而非萍水之交矣。
故凡子孫吉旺見於傳中,而與日上德合生比,則不惟伴侶有人,而且富厚忠誠,自當竭蹶而相為。子孫休兇,見於傳內,而與日上破害刑傷,則途中雖逢伴侶,而疏狂汙賤,非徒無益而有損。傳無子孫,則視三五六合言之。
若更視其所乘所帶,則性情容貌,皆可前知。察其天地兩間,則時序地方,曷難預定?至於辰見為他類,日見為類行,非虛語也。
貲本行李占法第九
凡占出行,而欲知其貲本何若,則以財爻為主,而以休旺言之。日幹所克者,為財神。青龍六合為財星,二者兼視。
故凡財神見,而財星稱之,則為有本之行、經營之類是也。旺相而帶丁馬,則必充盈,無往不利。休囚而無丁馬,則必微薄蹇滯難通。若財神既藏,而財星又復空窘,則為無本之動,九流之類是也。旺相則得來可望,休囚則到底無功。財雖不現,而適財有氣無傷,則居然良賈,深藏莫窺,吉可知矣。若兄弟化財,或財化兄弟者,即非借貸,定為合夥。
故凡欲知其行李若何者,則以父母為主,亦以休旺言之。蓋行李者,覆庇之資也,而覆被吾身者,莫如父母。故以類之。
故凡父母見旺而無損傷,則行李自當富盛;休囚而有刑破,則行李必見雕殘;空藏則無,類藏則失。若父母化兄或兄化父母,則與人共,己不自由。
投宿占法第十
凡征行在道,而欲占其止宿處吉兇若何者,則以日辰為主,而較視其上神焉。蓋日為本身,辰為旅次也。
故凡日辰上神,彼此生旺德合,乘吉帶吉,則賓主相安,絕無疑忌。若彼此刑沖破害,乘兇帶兇,則賓主不投,易生嫌隙。日傷其辰,則客懷不仁,咎由於我;辰傷其日,則主懷不義,咎起於人。
支幹逢墓,必不安寧。鬼帶三刑,定多兇禍。兇於我者,視其所乘天官。暈主驚疑,朱為口舌,勾陳爭鬥,白虎兵戈,元武盜賊,天空欺紿,太陰奸謀,天後淫穢之類是也。
然天官之所憑依者,神也;十二神之所用者,五行也;五行之所變幻者,五氣也。引而伸之,則形貌情性、老幼強弱之類,壹覽而無余蘊矣,於投宿也何有?
啟行占法第十壹
凡旅次雖安,而欲占其明發之情形者,則以日幹為主,日支為佐,兼以用傳相較言之。蓋日為己身,支為奴仆行李,用為禍福端倪,而三傳者,則有時與地之象也。
故凡日上吉旺,不傷於日,則為上天顯佑,身必無虞;日下吉旺,不逢空敗,則為地下默扶,任行無害。
元不傷幹,而財爻穩固,則無劫掠之憂。勾不制日,而乘性平和,則無口舌爭鬥之患。例而求之,十二天官,鹹有責也。支不受傷,財爻、奴仆、行李,當無患也。
以竟日而言,則初為卯辰,中為巳午,未為申酉,時可定也。然式中時位,鹹自井如察其上神,吉兇休咎必以時相應,兼而求之。可無失也。蓋三傳者,時行之大象也;十二辰者,時位之分司也。先其大象,次其分司,占之法也。
以地分而言,則十二辰之見於三傳者,自可按也。崗、嶺、墓、田、湖、池、場、圃之類,各以類見,不可漫責也。
凡以年命為扶救之本,而與日辰用傳相較而言之。蓋年命者,吾身之所獨有,轉移休咎之權與也。
故凡日吉而傳兇,支辰年命之上,皆可救也。日辰俱兇,而年命休衰,不能效力者,三傳之神,皆可救也。日辰年命俱兇,而三傳復兇者,勿行可也,是則所謂趨避也。
凡以太歲月建,為君為長,而與日、辰、年、命、用、傳相較言之。蓋太歲者,人君之象,月建者,官長之象,身居君長臨照之下,雖不敢妄異跋扈,畢竟難逃主宰,而其上神,亦即歲月吉兇之所系者也。
凡吉兇由神,克應由煞,諸煞之緊關休咎者,不可遺也。如太歲月建,氣力最大,入課臨傳,皆須細視,生扶則吉來不小,刑害則兇至匪輕,即居閑地,而其上神,皆有關系,不可忽也。蓋凡歲月上神,遙來相傷者,固為不利,而我去遙傷歲月上神者,尤非所宜也,故曰歲月上神,不可與類往來相克。太歲上神所主歲中事,月上神所主月事事,故與日辰用傳年命上神以及類神皆不可相傷也。
見聞有疑占法第十二
凡征行在道,遙見人來,心有所疑,而欲占其為何等人者,則以神後為主,而視其所加孟仲季言也。
凡神後加孟則為善良,孟為四長生,所以善良;仲為商賈,仲乃四旺,所以商賈;加季則為兇惡,季乃暗金四煞,所以兇惡。責神後者,後為十二神之長,壹陽始生,首竊天氣,可以為善,可以為惡,神變無端,故曰神後,而以責之。
凡占乘舟而來,則以天罡為主,而亦視其所加孟仲季言之。凡天罡加孟,則為吏人,為人之所長,孟長象也。故凡吏人,稱為長吏。加仲則為常人,仲有中象,平等之象,故主常人。加季亦為奸惡,季居下流,而有藏垢納汙之象,故主奸惡。責天罡者,見因舟楫而生疑,罡立卯之前者也。
蓋凡有類主者,皆當以類加孟仲季言之,無類主者,則以天罡視之。罡為善惡之總主也。故兵占決幾之占,每每視此。
以上兩占皆不言日、辰、用、傳、年、命,而視神後天罡者,呼吸安危,刻難姑緩,多視亂指,適以增疑也。雖然,萬壹乘象果為兇惡,則又何以處之?即就其所加定體,而以日上辰上決其趨避。
故凡辰上神克日上神,則吉。辰上旺相,而日上休囚者更吉,前行無忌。日上神克辰上神,則兇。而辰上休囚者更兇。避之可也。惟相生比合,而氣俱旺相,又乘吉將者,彼雖兇惡,我無忌也。
凡有所問,而欲占其虛實何如者,亦以天罡為主,而亦視其所加孟仲季言之。
凡罡加孟上,則為虛誕,孟為始生,事未實也。加仲而虛實參半,仲中而有騎墻之象,疑信相參而未決。加季則實,季為四土,信而實也。然日上辰上,又當參論。故凡日上刑克支上,所言必虛。而罡、魁、蛇、虎、陰、空、謾語見於日上者,尤多詭詐,帶空亡者,更出無根。
若天罡加孟仲,而日又加彼,其虛可知矣。
已上諸占,皆以辰屬我,日屬人者,來與言。皆有動相,動則為客,見與聞,皆有靜象,靜則為主,所以日屬來言,辰屬見聞也。主客動靜之間,辨之審矣。
期會良法第十三
凡有相期會合,而欲占其得會與否,及已去未去者,若占他人,則視天罡,罡臨日辰,定然得會,罡在日前則為已去,罡在日後,則尚未來。然又當以所加孟仲季參而定之。
凡罡加孟則尚未至,加季則為已去,惟加仲則可會也。
若占同伴則視勝光。
凡勝光見於貴前,則為在前;見於貴後,則猶在後;若恰臨日辰,便可相會。視勝光者,午於卦為垢,垢者遇也,故視之。
家內吉兇占法第十四
凡身處客中,而欲占其家內吉兇何若者,則以日辰為主,而視其所乘天官言之,支為我之家也。
故凡支上之神下生其支,而氣旺將吉,則必無事而安常。若支上神下脫其支,而上氣休囚,則多耗費;上神下克其支,而氣休將兇,則必多悔而駁雜。若支克其上,而上神旺相,則可庶幾。
蓋吉兇所主,雖在上神,而事類所關,在於天將。即如鬼乘天乙,雖雲鬼祟神祗,而晝夜陰陽豈無分辨?鬼作?蛇,雖主驚憂火盜,而旺衰虛實,能不周詳?大抵貴合龍常,吉事居多,而為兇亦淺。元勾朱虎,兇災常大,而為吉偏輕。天官各有所司,占者貴於類推,茍能達變,自可通窮。妻子父兄,式內豈無其象?刑沖德合,類端各有其神,周覽旁搜,情表自見,仰觀俯察,象類分明。
卷之七 三才門
三才易簡例約第壹
六壬,象學也。運式以占,象亦夥矣。壹日十二時,課亦十二而止。十二課內,象則萬千, 若但以課體求之,則萬千之象,無從出現,而五行之用,反為所拘矣。是故三才易簡之法,不可不急講也。
蓋日辰之象,為兩儀,貴賤尊卑,由此而定。四課之體為四象,剛柔內外,從此而分。三傳之象,為三才,初中末伏,從茲而備。然兩儀之成四象也,實乃三才之具體;三傳之三才也,實即兩儀之化身;是則所謂課體,而萬類各有三才之用矣。
如占婦女,則責天後為類,天後婦女之象也。即令式中無天後,亦當視天後之所乘臨。乘即天後所乘之神也。臨即乘神所臨之宮也。後所乘神,即為初傳,初之陰神即為中傳,中再傳之神,即為末傳,是即所謂類神之三傳。始終情形,皆在於此。按此而求,盡堪取象,所以不必全拘課體而斷吉兇。
蓋凡末有所主,而概占大象,則吉兇情形,專在課體。若既有所主而占,則事各有類,類各有象,即類以定三傳,即三傳以言休咎,情形自露,不必徒求課體,即所謂易簡也。
凡占貴人,則視天乙之三傳,而謁貴幹求者,亦同責焉。占夢寐、怪異、憂疑、驚恐則視騰蛇之三傳,而爐竈之具,亦俱責矣。
占文字、口舌,則視朱雀之三傳,而飛禽、書信、詞訟之屬,亦並責焉。
占子孫、交易、婚姻、媒保則視六合之三傳,而小兒、竹木器具、舟車、門戶、床榻、盒桶等物,亦並責焉。
占勾連、鬥訟則視勾陳之三傳,而軍旅、墓田、捕役、差人之類,亦皆責焉。
占賢良、財帛、及書吏則視青龍之三傳,而擇婿、求文職功名,亦同責焉。
占小人、奴仆、僧道則視天空之三傳,而上書、通啟、虛誕、詐偽之屬,亦俱責焉。
占疾病、道路則視白虎之三傳,而出師、征討、死喪之事,亦並責焉。
占尊長、財帛則視太常之三傳,而米麥、布帛、衣裳、絲絮、藥食、武途功名,亦並責焉。
占盜賊、逃亡、走失、乞丐則視元武之三傳,而行兵、行人、水利、溝渠等事,亦以責焉。
占外戚、私慝、婢妾、婆媽、老婦、尼姑則視太陰之三傳,而陰私、囑托、金銀錢、石磁器等,亦同責焉。
占婦女,則視天後之三傳,而擇婦、望恩澤、封誥、赦書者,並皆責焉。
蓋類神所乘之神,雖各有三傳可責,然須與日辰行年與制類者,尚可從吉言也。若日年落空,百事無成。惟類自作空,不以空論。然神與將
又有變通之法,將即神,神即將。如占貴人尊長,本當專視責天乙,若或課傳無天局,而大吉出現,則視大吉之三傳以斷吉兇。不必更求天乙矣。如占財帛本應專責青龍,如或無青龍,而功曹出現,則視功曹之乘臨,以及三傳,不必更求青龍矣。或式中無青龍,而太常出現,則視太常之三傳以定休咎,不必更求青龍功曹矣。是即所謂變通也。
類神三傳變通法引證第二
八月丁巳日辰將酉時占婦女事。
財 酉 陰
子 辰 龍
官 亥 貴
常 蛇 陰 六
未 子 酉 寅
子 巳 寅 丁
子醜寅卯
亥 辰
戌 巳
酉申未午
斷曰:占婦女事,則視天後之三傳,三傳戌巳子,將後空蛇,以初傳言之,後乘天鬼,加卯臨門,內戰不安,則其所主者,不得自安之事也。戌與卯合,是有求和之意。八月卯為月破, 甲寅旬卯為盜神,天魁之將為下賤。後乘下賤之神,下臨無氣之地,其為下賤婦女可知。下為盜神月破,合而克之,其所不安者必憂失盜亡財帛之事矣。以中傳言之,太乙為天空,空為欺詐不實之象,八月巳為天鼠煞,情必涉鼠,陽現其象,情歸於陰。中即後之陰,以末傳言之,神後為蛇,子又為鼠,蛇為怪異,家有鼠為怪。天鼠即是小耗,正月起子逆行十二支,所主欺詐耗財,鼠耗之名,蓋本於此,其所憂盜失亡財也。
此課如占貴人,則視天乙之三傳,三傳亥午醜,將得貴虎朱,以初傳言之,貴人履獄,處非其地,必有憂患,若非病厄,則有過失。蓋陰得勝光,為白虎,為疾病之神,內戰憂重,故主病厄,末見大吉乘朱,下臨六害,八月開刑在午,死氣在醜,當因死刑文字而責罰黜退之憂。
如占父母,則視太常之所乘臨,而以三傳言之,三傳未寅酉,將得常合陰,以乘臨言之,常乘小吉臨子,子未六害,而又空亡,則所主者,孤寒也。占父則無母,占母則必無父,否則定當遠出。凡類臨空亡,十有九死,在外者不得還家,是則所謂類神之初傳,主其事者也。以中傳言之,功曹乘六合,乘木克未為鬼,八月寅為死符又為枯骨合乘死木為棺,皆作吉象,以末傳言之,從魁乘太陰,重金乘旺,遞克類陰,所謂鬼來催鬼,鬼催人死者是也。寅為死門而太
陰夜神之酉,臨夜位之鬼門,是為冥道也。末為歸計,而入冥道?豈父母之利哉?從魁見於日陰,業已在外,而又傳出他處,則有異鄉之角,是則死於他鄉之兆也。
蓋式中內外之內,惟前後為主,視類者便從類前類後言之。類後為內,類前為外耳。六合之中,前後凡七,七在對沖,而前後均得其六,凡在二三則為近,在五六則為遠。按此占,小吉為類臨子,恰 當前六,故言遠;下臨空害,故言死亡,類陰兇克,而末酉傳出他處,為冥道,故言死在他鄉。
如占子孫事,則視六合乘臨,今合乘功曹,下臨丁火,在外耗脫,而功曹於八月為死木,又煞為死符枯骨,皆非吉象。以丁言之,死木不能生囚火,子孫徒自脫耗,而無益於父母也。以未言之,則未為木墓,子孫投墓亦非吉象,是則類神之乘臨所主,亦即所謂初傳為主事之人也。以中傳之類陰而言,則從魁為月建,月建為官長,從而克之,則當有官長仇難之災。以死木逢旺金,兇何如之?爺見其仇,俯臨其丘,非子孫之利也。以末傳歸計而言,則辰雖乘龍,為子孫之財,奈財反助鬼為官,丙辛辰酉合助莫解,而所帶之煞,又為白衣,死別兇可知矣。
蓋凡占問子孫,不宜見者有六,壹不宜落空,二不宜投墓,三不宜傳見官鬼,四不宜煞帶二死,五不宜蛇虎魁罡加臨年命,六不宜氣乘囚死。若全見者,必有死亡之事,惟加臨旺相而傳得其吉者,則有喜慶。若既見遊煞、斬關、丁馬,而傳又逢兇,年上又見元空者,主有逃亡劫耗之患。此其大略也。若神而明之,則又存乎其人,難以言傳矣。
凡辰為宅舍,而子孫之占,亦當責及辰為子孫之類位也。若辰戌醜未乘蛇虎臨辰,而辰為亥子則是子孫為土所制,法憂少小。蓋亥子皆是少小之象,支神乃是卑幼之位,故當責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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